在
分居期间,某一方所承担的借款责任并不一定会牵涉到另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分居期间所产生的
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所以另一方也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这里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首先,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能提供
证据证明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只属于
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就不必由另一方负责偿还;
其次,倘若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协议归属为各自所有,并且对此有所约定的事实已经被第三人知晓,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都只需用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为了准确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
夫妻共同债务,我们需要依据以下两个重要准则进行判断:
首先,看这对夫妇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其次,看这对夫妇是否共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