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法规体系下,被遗弃并随后被他人
领养的子女不需承担对其生身父母的
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自
收养关系正式建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原生父母及其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随之消除。
这意味着在孩子被遗弃后,他们同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纽带已被割断,因此也就无需再为生身父母提供生活上的扶持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