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意外之后,虽然没有受到身体伤害且自身的工作功能未受影响,但是仍然寻求误工费赔偿的做法本身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费的金额会根据事故当事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与收入水平来进行衡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亦明确规定,若有人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则必须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于治疗与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同时也需承担由于误工而导致个人收入减少的那部分损失。
当伤害达到残疾程度时,还需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
残疾赔偿金;
当有人员因此事件而失去生命时,则还应赔偿
丧葬费及
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