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离婚案件中,
债务承担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若该
债务源于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的期间,并且被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共同事业的运营发展等方面,或者是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形成的共同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将需要双方共同负担。
其中,任何一方都需对
夫妻共同债务履行偿还责任,在全部偿还完毕之后,他们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先前达成的
离婚协议或是经过法庭判决的法律文本来承担剩余的债务。
然而,如果该债务属于某一方的
个人债务,则应由其本人独自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