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的
起诉状应当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是原、被告双方的基础身份资料及婚内证明文件的详细信息;
其次是明确清晰地提出
诉讼请求;
第三项则是阐述本案事实以及原因,这部分需要精确描述,尤其是财产划分,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更需详细表述。
若是案件并未涉及到未成年人
抚养权问题,那么相关的诉讼请求便可以无需提及。
如若案件中存在
债务纠纷,就必须对夫妻共同责任所产生的
债务以及
个人债务进行充分且细致的区分和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