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取现的,以及在申领信用卡时利用虚假
身份证明获得信用卡的;
(二)通过将已经废弃不用的信用卡重新启用来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合法持有信用卡的行径;
(四)故意违反金融机构关于透支额度和期限的规定,进行无节制的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偿还
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