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版权的有效期限上,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创作者对于自己作品中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这三项权益的保护是永久性的,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其次,关于自然人为单个作者的作品,包括了他们作品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权利在内,这些权益将得到为期作者个人的终身和在其去世之后的五十年的保障期,此期限截止日期被定为在该作者逝世后的第五十个周年纪念日——也就是每年的12月31日为止。
而如果是由多个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那么在最后离世的那位作者在相同的五十年后的12月31日将会成为所有相关所有权变故的终止日期。
再者,一些由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创作的作品以及他们所享有职务作品的
著作权,虽然除署名权外的所有权利都属于社团所有,但是其发表权的产权保护期仍为五十年,这份生效日期将追溯到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起第五十个周年纪念日的12月31日;
对于复制权和发行权等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同样也是五十年,且期限始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后的第五十个周年纪念日的12月31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的五十年内尚未进行任何公开发布的情况下,这部作品的版权权益将自动丧失法律保护。
最后,还包括关于视听作品这个特殊类别,这类作品的发表权将会在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内受到保护,其截止日期同样落定在第五十个周年纪念日的12月31日;
至于它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则也为相应的五十年,保护期结束日期同样依据首次公开发表之后第五十个周年纪念日的12月31日,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作品在创作完成之后的五十年内未能实现首次公开,这部作品将失去本法赋予的版权权益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