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
离婚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
前者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在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获取
离婚证书;
后者则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态度模糊或者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关于
财产分配乃至子女
抚养等事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
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申请之后,通常会进行以下两步处理:
首先,进行
调解离婚。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进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财富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达到妥协,法院审核确认这些事项后,会记录下调解结果并制定离婚
民事调解书,以此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正式
离婚法律文件。
其次,若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入判决离婚阶段。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对
夫妻共同财产以及
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做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