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受到强制威胁而缔结合法婚姻,被恐吓的一方有权向相关的
婚姻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的证明资料:
(1)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婚姻证书;
(2)能够证明遭到强制威胁而缔
结婚姻的具体
证据。
当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的审理后,确认受到强制威胁结婚的情况真实而且不涉及到任何关于
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和
债务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立即撤销该婚姻关系并宣布
结婚证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