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取保候审的执行,通常由公安机关来负责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具体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各个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正式
逮捕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要求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会被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