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
这是以各种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需拆除的建筑物进行科学且精准的价值评估,最终产生一份完备的、详尽的、具有法律依据的
补偿金额清单。
2.
产权置换:
又被称为“
产权调换”,基于不同的评估方法,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置换模式。
一种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严谨细致的房产价值评估,然后以新建建筑的产权价值作为参照,来实现对被
拆迁人
房屋产权价值的等价置换。
另一种则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它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地进行异地房产的产权置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即是指同时给予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