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被授权和受托的相关组织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依法以一定的形式与程序,公开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给社会大众,或者根据个人或组织的申请而提供给他们的制度。
其中,所谓“信息公开应诉”则是在政府未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并对民众权益构成侵害之时,作为权益受损者的民众有权通过司法手段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依据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机关对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并积极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