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妇二人凭借共同签署或任何一方向后追认等在共同意识下产生的
债务,以及作为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被定性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
因此,当夫妻其中一方为债务提供担保时,若是由于共同债务产生的,那么该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来偿还;
若这是个人单方面产生的债务,那么此个案中的
担保人则需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来进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离婚、
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