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呈请
离婚时,需具备以下各项实质性资料文件:
首先,原告需向审核部门出示其
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待审核通过后,该证件会立即返还至原告手中;
其次,还需要提供足以证明
当事人双方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相关
证据,这类凭证通常包括
结婚证书以及由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婚姻现状证明书;
再次,必须要明确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
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与数量,这类证据一般可以通过提交财产清单来予以证实,当然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也允许原告在开庭时再做详细补充;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还应当随附上其出生证明书以及户籍登记薄。
若这已经是原告在此前于法院提
起诉讼并审理完毕的第二个婚诉案件的话,那么原告还须额外提交由法院开具的判决执行通知书以示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