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已被
抵押物即房屋在
抵押期间依然可以依法进行出租以及转让等相关的行为。
然而,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约执行。
当涉及到抵押房产的转让时,
抵押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此外,抵押方在决定出售抵押房产之前,必须尽到及时告知抵押权方的义务。
若抵押权方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可能对抵押权造成侵害,则有权要求抵押方将转让所得的款项提前偿还
债务或进行提存处理。
而对于转让后的款项超出抵押权所主张的债权金额部分,应当归属于抵押方所有;
如有不足部分,则由负债方负责清偿。《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