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进程中,确实设立了冷静期这一程序环节。
然而请注意,此项规定仅适用于通过协议方式达成
离婚协议的情形。
协议离婚即夫妇二人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从收到离婚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有且仅有30天的时间给
当事人思考和反悔。
在这段期间内,如果任何一位配偶对于离婚决定产生异议或者后悔,均有权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申请。
如果30天过去后没有人进行反悔操作,则可以顺利领取
离婚证。
但是,如果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提起离婚请求的,在经过人
民法院多次深入的调解工作后,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并确定已经存在
感情破裂事实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做出
准予离婚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