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一种
犯罪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
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必须是社会公众的
公共安全利益;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犯罪人需要实施针对行驶过程中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的
暴力行为或者抢夺控制驾驶操作装置,以及破坏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状态等相关行为;
再者,该犯罪的
责任人范围广泛,既包括搭载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普通乘客,也包括负责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人均需具备明确的恶意动机和故意。
2、对于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
自离岗,甚至与他人发生
斗殴事件,甚至严重到
殴打他人的情况,其所涉及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进行相应的
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
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