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若涉及到对
子女抚养方面的责任支付问题,则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更改和调整。
抚养费的变动形式主要分为三类,即增加、减少以及免除。
当
抚养孩子的责任方认为原有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例如因物价变动导致原先设定的金额已经无法支持孩子日常消耗;
或是孩子需要接受更高层次教育或者实际消费需求上升至原有金额之上;
再者就是如果孩子不幸罹患严重疾病,而负责抚养的一方无法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
亦或是担任支付义务的一方体现在经济实力上有所增强,然而其家庭环境与孩子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物质落差等原因,在此类特定情况下,他们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相较之下,在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下,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同样具备权利申请降低其所需要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
具体来说,当抚养孩子的父方或者母方因为持续性的疾病或者失去了工作能力,其经济状况陷入极度困境,无力按照原有的额度支付抚养费用,然而另一方却能够供给孩子生活开销的绝大部分,此时便可进行少付抚养费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