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的各个股东需依据其实际
出资金额为公司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恶意
抽逃出资的行为,亦或是滥用以出资人为名义的权力,损害了公司利益,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对该公司承担
连带债务责任。
在现今社会环境下,众所周知,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是通过
认缴出资并以此获得
公司股权实现权益共享的,但同时也需要承担与其股份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
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
有限责任损害法人
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