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争议所固有的基本准则,我们能做出以下概括性阐述:
第一点,先行调解原则。
这意味着在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先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除非已成功调解,否则
仲裁机构将不会轻易做出裁定。
第二个要点,回避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当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是
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有着法定的回避理由,不适宜参与到该案的审理之中,或者相关方认为仲裁员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况,有可能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那么他们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回避该案件,或者根据法律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请求。
第三个要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这意味着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庭内的人员都应当由三位及以上的成员组成,且人数必须是奇数。
最后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次裁决原则。
这项政策表明,所有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
当事人若对裁决结果感到不满,无法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而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