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倘若夫妻共同决定通过变更
房屋贷款的主要借款人从而达成
离婚协议的情况存在,大多数银行将会表示理解与支持,积极地协助办理相应的贷款合同变更手续,随后由辅助贷款人完成相关流程的结束。
然而,对于那些贷款期限长且每月还贷额高的夫妻而言,倘若新的还贷人在变更之后的每月
工资收入只有贷款金额的两倍以下,大多数银行可能并无法满足其申请主贷人变更的需求,除非此类人士能够额外提供可靠的
担保人或者提出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以获取银行的认同。
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进行房产分割之前,需要特别关注银行对主贷人变更的具体态度和规定。
此外,当办理
银行贷款变更手续的过程中,银行普遍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面临现场,仅有一方在场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不愿意执行变更手续。
在此情况之下,如有一方当事人无法亲自出席,可以委托受托人(包括
律师)代为处理变更手续,但所有的代办委托书都需经过公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