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承包期间,若遇有因自然灾害严重毁坏
承包土地等特殊状况时,需对个体农户间的耕地与草地进行适度调整的,则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占总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的一致通过,同时还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及草原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能执行。
如其在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禁止调整的条款,则须严格遵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