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遭受
刑事拘留并未导致案底的产生。
实际上,刑事案底乃是通过法庭审理,从而判定为有罪者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及其犯罪行为实施之经过、审理过程中的详细记录以及相应的判决结果等等诸多构成部分的历史档案。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提及的拘留制度并非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而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
管辖之案件侦查过程中,因遭遇法定紧急状况而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可疑分子所采用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由于刑事拘留仅为一个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并不涉及刑事处罚之实质内容,故并不可能导致案底的生成。
唯独当刑事处罚真正的出现之后,才有可能留下案底的印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