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被执行的
刑拘而未被定为有罪者是无需产生
案底记录的。
刑事案底乃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后,对被判定为刑事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及细节、审理全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重要相关资讯的文献性记录。
在此过程中所遭受的
刑事拘留,仅适用于公安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案方面,在进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事件,针对现行发生的罪犯或重大可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的人身自由剥离的强制性措施。
基于此点考量,刑事拘留并不属于
刑事处罚范畴,它实质上只是警方在调查过程当中采行的一种强制性的暂时性手段,因而并无案底之说。
唯有构成刑事处罚者方能留下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