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项
债务属于原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即便这笔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那么在
离婚之后,依然应当由该人本身承担偿还的责任。
对此问题,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可以仅列示该个人作为被告对象,并根据判决结果让其承担具体的债务偿还工作。
然而,想要达到上述这样的前提条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该项债务必须是原先就已经存在的一方专属债务,而且其配偶以及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明确表示反对此种行为,甚至根本没有和该方共同参与到借贷过程中去;
其次,所有从他人处所获得的借款或者所需要负担的债务,均被用于个人自身的消费,用于私人事务的追求,而非任何家庭的相关支出。
例如,这些资金可能用于赠送他人礼品或是邀请朋友享用美食、休闲娱乐活动,又或者是用于参与赌博、毒品消费等等;
最后,需要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这些借款确实是由个人单独借贷而来(比如个人亲自签署的
欠条等),并且说明这些资金是全部被个人所使用的。
在此类
诉讼纠纷中,当涉及到在法律程序上证明某笔债务所属个人独有以及用于个人开销问题时,通常应由相应的
债权人主动提供所需的证据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