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可以的。
在涉及到
诉讼离婚的案件中,假如其中一方向当地的法庭提出了
离婚诉讼请求,并能够向审判官提供足够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挽回且经过充分调解也无济于事的话,那么,法院有权批准这对夫妇结束婚姻。
而这些能被用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不可挽回地步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夫妇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长期
非法同居的行为;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进行严重的
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待婴儿或家人漠不关心甚至有遗弃现象发生;
以及其他类型的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