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诉讼中,尽管一方出现了通奸行为,但这种情况对于法院的裁决并不具有重大的决定性影响。
通常而言,法院将依据对夫妻关系是否已破裂的判断进行裁决。
具体来说,这是指在经过多次精心的调解工作后若仍然无法成功调和纠纷,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准许
离婚的最终裁判。
然而,如涉及的一方存在严重的通奸行为,例如达到了重婚或者与第三者发生
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时,那么这些行为便构成了法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