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当事人依然具备争取获得
子女监护权的权利。
如希望重新取得子女的
监护权,可尝试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便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申诉处理。
在此过程中,符合以下任何条件之一者,都将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
首先,与未成年子女共
同居住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遇身体残障而导致无力继续承担起孩子的日常养育工作;
其次,与未成年子女共享生活环境的一方未履行应有
抚养责任或者出现了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甚或是这些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如果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愿意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亦具备足够的养育能力;
最后,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对现有的监护关系进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