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所
欠款项,应由您自行偿还给银行,原因在于信用卡实际上属于您与银行之间所建立的合约关系,并不涉及任何第三方因素。
2、假设您的朋友使用了您的信用卡,则应考虑到这些消费支出乃基于您对他的自愿许可,故而这仅构成您与这位朋友之间的
债务关系,于银行并无直接关联性。
3、因此,我强烈建议您优先将所欠的费用偿还给银行,之后再向您的朋友追讨相关款项。
若未能及时归还给银行,将会导致利息、滞纳金以及信用记录受损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当信用记录受到影响时,未来您可能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服务(例如房屋按揭、汽车贷款、个人借贷等等)。
4、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应当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今后尽量避免结识那些缺乏诚信的朋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