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可能导致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主要情形:
首先,任何对他人的生命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人格权利构成重大侵害的行为,如果因此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伤,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
其次,侵犯监护身份权并导致被
监护人被迫离开监护环境的情况也会对监护人带来严重的心理压力和情绪困扰,此类
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无论是侵害已故者的人格权还是非法使用或者破坏其遗体、遗骨,都会对其家属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于这样的行为,加害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最后,如果因为某些难以预测或者无法避免的外部原因导致他人具有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品灭失或者遭受严重损坏,进而可能导致其拥有者受到严重的心理打击,那么加害方同样应该对此类事件负责,向受害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失
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