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性在婚前购置房产并不一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是不会自动地因为缔结了正式的婚姻关系就转为另一方的财产的。
然而,如果该房产是在
结婚前已经购买并且支付了首付款,但婚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资金还清银行的剩余贷款,或者这个房产在结婚后被登记成了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那么它将被认定为是
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另有相关的规定:
如果在结婚之前,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独立签署了不动产买卖的合同,并使用自身的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又在银行进行了贷款,那么当他们走到了
离婚这一步的时候,关于此不动产的归属权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谁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都需要动用
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