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夫妻须经由
离婚登记方能解除婚姻关系,或若
诉讼至法院被判离异,无论已
分居多长时间皆视为存在婚姻关系,并不算正式
离婚。
即便已是分居达两年之久且提起
离婚诉讼,法院亦未必宣告离婚,除非是由于情感恩怨而持续分居长达两年,经法院调解无果方可判定离婚。
此外,如若夫妻各自基于工作、学业等非感情因素的原因造成短暂分居,无论时间间隔有多长,这均无法成为证明感情破裂的依据,即便是感情没有破裂,也无法得到法院认同并签署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