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在处理涉及外国人的
合同纠纷时,应依据合同各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意选择的法律为准;
若合同各方当事人并无明确选择或者其所作选择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将以与合同具有最为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最终的裁判依据。
在此基础上,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该项原则在涉外合同实践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选择法律的具体时间。
第二,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形式自由选择法律的原因和具体方式。
第三,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选择法律的具体范畴和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