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其惩罚执行过程中,若能恪守监管规定,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悔过自新或有
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予以
减刑。
通常来说,被判处五年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在执行满一年六个月之后才能考虑减
刑事宜,并且两次减刑之间应保持至少一年的时间段。《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