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可以进失信人吗
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包括债务人
若当事人对所负债务拒绝作出偿还,一旦法庭宣判,可能面临执行相关处罚且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后果。对欠款坚持不予清偿者,诉讼程序结束后仍迟迟未偿的,将会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倘若被执行方虽具备偿付能力但却予以回避的,法院有权将其划为失信人员的行列,给其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在法律意义上,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尚未履行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义务并且出现了“有能力支付但拒不履行”以及“拒绝执行”等法定情节,因此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
依据严谨的法律术语,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即债务人是有权采取提前履行债务这一方式的,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债权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拒绝债务人提出的提前履行债务的请求,除非该提前履行并不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如果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债务并因此导致债权人额外支出,那么额外费用应由该债务人承担。
同时,债权人同样有权利拒绝债务人在义务范围内部分履行债务,唯一的前提条件就是这种部分履行不会对债权人带来不良影响,并且额外的费用仍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具体条款见《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条、第五百三十一条以及第六百七十七条等。
其中,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指出,凡借款人选择提前偿还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的计算期应以实际借款期间为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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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可以取消担保人吗
在基础层面上,作为借款人,通常无法独自解除或免除担保人之责任。一旦达成担保协议,担保其形成的联系便具有了不可忽视的法律效应及约束力。担保制度之实立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以保证债务能够如期得到履行。借款方只有在获得债权人明确的同意后,或者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譬如担保协议中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才能对担保人的角色进行调整或解除。若借款方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特殊的约定,并且此约定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应依照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宜。然而,从整体来看,借款方单方面解除或免除担保人之责任的行为往往并不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能履行且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定义义务,并在具备履行能力但未履行或抗拒执行等法定情节下,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债务人在拖欠款项且经判决确认后,若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也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其日常生活。因此,失信被执行人确实可能包括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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