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问题,其相应的
赔偿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是
丧葬费用部分,这笔款项将按照涉案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全职雇员平均
工资额度为基准,以六个月总和进行计算;
其次是
死亡赔偿金部分,该款项依据的是涉案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或农村居民的平均年净收入,并以二十年为起步时间来计算,然而,若死者的年龄在六十岁及以上的话,则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递减,每增加一岁即减少一年;
最后,
扶养金这一项目的金额,则需要根据涉案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作为计算依据。
若被扶养人还处于未成年阶段,那么扶养金额将会计算到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被扶养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没有任何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这一金额的计算期限将会长达二十年,但同样地,若被扶养人的年龄在六十岁及以上,亦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每增加一岁便减少一年;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被扶养人的年龄已达七十五岁,此时,扶养金额只需要计算五年即可。
至于最后一项精神损失抚慰金的支付金额,则需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比如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承受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赔付方的实际经济收入状况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