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犯罪,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主要条件:
首先,该犯罪行为所历经的客体,不仅对本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实施了侵害,还涉及到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这两个重要领域。
其次,其客观方面的突出表象即,犯案者违反了国家政策
法规,对传销活动发起组织及参与其中,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此基础上,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劣影响,且情节严重时,才能够被赋予法律责任并判定为犯罪。
再次,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居民,但只要他们的
刑事责任年龄得到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又得以充分体现,那么都会成为可构成本罪的潜在犯罪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这些犯罪分子的行为目的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性,而且其行为动机显然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