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针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特别是关于以下三个关键因素的判断标准如下:
1.使用金额较小的标准界定为:
(1)出于犯罪目的而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持有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涉及的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50,000元时,此款项将被判定为符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数额较小"的范畴;
(2)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如果其涉及的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000元时,应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数额较小"的情形。
2.使用金额较大的标准界定为:
(1)同样地,若出于犯罪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经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持有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如果涉及的金额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500,000元时,此款项应被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数额较大"的范畴;
(2)对于恶意透支而言,若涉及的金额在100,000元人民币以上但不到1,000,000元时,应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数额较大"的情形。
3.使用金额巨大的标准界定为:
(1)同样地,若出于犯罪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经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持有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如果涉及的金额在5,000,000元人民币以上时,此款项应被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数额巨大"的范畴;
(2)对于恶意透支来说,如果涉及的金额在1,000,000元人民币以上但不到10,000,000元时,应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数额巨大"的情形。
以上是对相应法律条款之适当解读和诠释,仅供参考与借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