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若雇佣方未能与工会达成续约之共识,则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
劳动者发放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就是为每位已在单位工作了1年的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平均
工资水平的1倍的现金,以此来表达对他们辛勤付出所应得的尊重和回报。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但凡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改善原
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款以期与其建立新
劳动关系的提议,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也有义务按上述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