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小孩已经年满十八岁,那么他/她已经正式进入了成年人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已经没有义务必须再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用。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父母出于自愿,愿意持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并且不会受到任何法律上的责备或质疑。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某些非个人因素而无法自主生活的成年子女来说(比如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级别的教育,或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亦或是身体残疾),父母仍需承担起支付他们抚养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