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事项,在民事
诉讼程序完毕并经由法院做出生效裁决之后,即具备了人民法院的明确认可和尊重,给予了
债权人极大的法律保护和支持,债权亦因此得以依法进行合法转让。
然而在此之前,由于伤害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赔偿数额尚未被认定,且此类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所允许的债权转移条件。
换言之,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债权还处于不稳定状态,债权所有人无权擅自决定将其转让或出售。
然而在达成
判决书之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得以全部确认下来,变为一个确切的数值。
此等赔偿数值无论源于财产
侵权行为抑或是人身侵权行为,其性质均保持不变。
在此基础上,民法精神奉行“意思自治原则”,于是对于这类的债权转移,法律也予以了接纳与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