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仅凭
借条的照片而未见原件的情况下,借条仍然有可能成为有效的
证据。
然而,为了使其更为严谨,我们仍需寻找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款项支付的银行付款凭证、有关借款内容的电话录音以及聊天记录等等。
在法律上,借条属于书证范畴,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原始的书面文件;
借条的复印件或是照片都并非原件,它们所承载的证据真实性非常薄弱,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可和采纳。
为了强化证据效力,我们可以尝试采用佐证等手段,例如提供涉及银行转账过程的详细记录,此类证据不仅能反映出借款事实,更可以帮助我们证明催收款项时的短信或者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