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系指未经授权的个人通过盗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来获取财务资源,此种行为违反了各国关于信用卡使用的
法规和规定。
实际上,所有的信用卡均专用于合法持有者本人,不允许转借、赠与或出售,这已被广泛认可为全球性的行业准则。
然而,当将信用卡与
身份证件一同丢失时,全然有可能被无良人士获知并加以滥用。
他们在获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后,可能会抢在持有人发现遗失前,或是利用信用卡停止支付所设定的安全时限,假扮成持卡人,伪造其签名,并以此身份在各大信用卡合作商家乃至银行机构进行消费、提现或办理相关业务。
这种行为无疑属于
诈骗罪的一种典型模式。《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