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父亲同意你对孩子进行探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方却拒绝应允你接见孩子,经过多次沟通无效之后,你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
此时,作为直接负责照顾孩子起居生活的
法定监护人,若没有尽力配合,给予探视者必要的帮助,那么侵犯
探视权的这一方便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的态度依然恶劣或者采取了不利于你实现探望权利的行为,你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
申诉,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那些拒绝执行相关探望子女决定或裁决的情形,由人民法院启动拘禁和罚款等强制性措施,同时也会追究负有协助义务的相关各方的相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