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
离婚夫妇依然需要对担保事宜负有共同的
连带责任。
这是由于作为担保责任人,其应当在所担保的内容与期限之内,履行资助偿还
债务的职责。
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此类债务被视为夫妇之间的共同负债,因此由离婚引发的婚姻关系解除,并不能影响到该笔债务本身的存在以及继续承担清偿的责任。
因此,只需担保行为在夫妇离婚之前及之后均已产生,那么无论离婚结果如何,夫妇双方都必须共同承担起偿还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