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
上市公司发行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所定各项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拥有健全且运营状况优秀的缜密组织框架;
其次,必须确保企业具有可持续性的盈利能力以及稳健的财务状态;
第三,需要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档案没有任何夸大、虚伪记录,不得有任何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还需经过国务院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其他特定条件加以明确规定。
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本额须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而
有限责任公司则为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此基础上,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百分之四十。
同时,近三年内的平均可分配盈余必须能充足支付企业一年用于支付债券利息所需的费用。
另外,公司所筹集的融资款用途必须符合全国性的产业发展政策统筹安排,同时也需遵守国务院对债券利率所设定的限定水平。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此类发行还需符合国务院所规定的其他具体要求及规范。《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