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夫妇之间签订约定彼此互不扶助
抚养的协议是不可行的。
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双方应该尽到互相
赡养和照料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在生活中需要得到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未能履行应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向对方主张支付
抚养费用的权益。
然而,由于
老年人再婚后所订定的互不扶助抚养协议,因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缺乏效力、存在强制性要求,以及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原因被判定为无效,因此,在老年夫妻间重新建立
家庭关系时,他们无法通过订立此种契约来规避各自应当承担的
扶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