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理当发扬积极主动并且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直面现实,并及时查证事件背后的真相,合理地区分各方责任。
若发现事件确属医院所为,应该对此负有不可推卸之责,切勿以任何方式进行推诿、敷衍了事,更不能包藏祸心、纵容
违法行为;
反之,对于非医院责任或是存在患者方提出无理
诉讼之情形,必定要坚守原则,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关乎底线原则的问题上,决不让步、决不妥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
财产损害为由请求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
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
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