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残疾且经鉴定达到九级
伤残程度的员工,其相应的赔偿待遇可依据以下方式进行核算:
首先,公司应向该名员工支付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金额为该员工九个月的个人平均
工资。
其次,根据各省市实际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还需向该员工给予同等额度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对于
工伤医疗待遇方面,具体标准则依据各地
法规细则予以确定。
最后,该员工在
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原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予以维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