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要求,凡在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时便进行销售活动,承办开发商必须事先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书。
在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如出卖方未能获得如此必要且合法的文件,则此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只有在发现争议诉求并提
起诉讼之后,出卖方才可能在
诉讼期间成功获取到该证书,从而有机会让原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重新变为有效合同。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在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商须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所在城市的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待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展预售楼盘的销售工作(关于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现楼房销售无需该证书)。《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